刊名:机械管理开发
主办:山西省经贸决策咨询中心;山西经济和信息化出版传媒中心
主管: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ISSN:1003-773X
CN:14-1134/TH
影响因子:0.421594
被引频次:28259
期刊分类:机械仪表
久长公司在实施上述拆除、改造行为前,未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证明其建设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材料;而其拆除机械车位后,已导致原规划的地下车位数量减少,不再满足原规划方案的要求。车位数量的减少,亦直接影响包括被告高*、刘*明在内的锦溪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
因此,在久长公司未提交证明其建设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尚不能证实其改造地下停车位的行为合法、正当的情况下,其主张排除被告对其施工行为的妨害,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原告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25元,由原告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如下
文章来源:《机械管理开发》 网址: http://www.jxglkf.cn/zonghexinwen/2021/0708/1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