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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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机械管理开发
主办:山西省经贸决策咨询中心;山西经济和信息化出版传媒中心
主管: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ISSN:1003-773X
CN:14-1134/TH
影响因子:0.421594
被引频次:28259
期刊分类:机械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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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国能环保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眉山经济

来源:机械管理开发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2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眉市环建函〔2020〕48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国能环保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国能环保水资源管

眉市环建函〔2020〕48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国能环保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国能环保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现有厂区内,对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实施提标改造,总投资2160.5万元。主要改造内容包括:保留原A2/O+MBR主体工艺不变的情况下,在调节池和絮凝沉淀池间增加精密过滤系统,在原水解酸化池增加专用高效厌氧填料,在备用的1组MBR膜池增加膜组件,在生化系统后端增加臭氧高级氧化。改造后污水处理规模不变,出水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标准排入岷江(其中:SS≤10mg/L,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氯化物≤300mg/L,达到《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在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了备案(川投资备〔2019--46-03-〕JXQB-0144号)。

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施工期现场管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水处理措施。项目收集的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工业废水、崇礼镇和永寿镇生活废水经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尾水达标排入岷江,项目自身产生的生活污水等均进入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入岷江。

本项目处理工艺不涉及氯离子去除,项目纳污范围内的企业废水中氯离子须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B级标准(氯化物≤800mg/L),以确保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中氯离子达到《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氯化物≤300mg/L)。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对污水处理厂主要管道、设备、地面进行硬化、防渗等处理,确保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气治理措施。加强污水处理生化单元臭气的控制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臭气收集和处置设施,避免臭气扰民。

同时,项目以生产区边界外100米划定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房等环境敏感设施和环境不相容项目。

(四)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风机、水泵等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安装消声器、基座减振、优化布局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厂界达标排放。

(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营运期各类固体废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处置。营运期污水处理污泥须对其进行危险废物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设备维护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按照规定送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和格栅渣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按照报告表要求,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措施),做好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环境安全。

(七)成立环保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废水及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足额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要求的治理效率、能力及管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文章来源:《机械管理开发》 网址: http://www.jxglkf.cn/zonghexinwen/2020/0828/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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